不給員工發工資條,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也就是說,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于違法行為!
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給員工發工資條,否則違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資條上應該包含下列內容:
工資總額、職工姓名、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福利、住房公積金、社保繳費、應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和實發工資。
工資條查看到后,員工可以對照看應發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
其中工資又可以分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
基本薪酬: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加班費等。 福利薪酬:如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用餐補貼、話費補貼,以及各種獎金、津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