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點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有何規定?
【回答】
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并提交《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2)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提交《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開具紅字紙質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數電票或紙質發票已用于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暫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